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四条 科技论文
(一)SCI检索论文分区办法按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办法执行,Ⅳ区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III区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II区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I区每篇奖励1.0万元;进入ESI高影响力TOP1%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发表当年影响因子大于10.0的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CSCD每篇奖励0.05万元。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按最高奖励计。
(二)奖励论文归属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检索的,全额获得上述奖励;奖励论文归属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二检索的,获得上述奖励30%;奖励论文归属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三检索的,获得上述奖励15%。其他检索排序不进行奖励。
第五条 科技项目
(一)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项目等,每项奖励5.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每项奖励2.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省基础研究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3万元;省基础研究一般项目,每项奖励0.1万元。
(二)科研项目以西南林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全额获得上述奖励;科研项目以西南林业大学为第二合作单位的,获得上述奖励30%。
第六条 专著及专利
(一)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非教材类专著,每项资助出版费2.0万。
(二)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
(三)专著或专利作者本人排名第一的,全额获得上述奖励;专著或专利作者本人排名第二的,获得上述奖励30%。其他排名不奖励。
第七条 获奖成果奖励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5.0万元;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1.0万元;我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奖励0.5万元。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2.0万元;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奖励0.5万元;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0.5万元。
(三)获得具有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所设的科学技术一等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省级一等奖励标准,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社会服务
(一)获得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成果,奖励2.0万元;获得中央政治局以外的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成果,或被国家法规政策制定采纳的成果,奖励1.0万元;被国家部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等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或被省部级党委(组)、政府人大法规制定采纳的成果,奖励0.5万元。
(二)社会服务本人排名第一的,全额获得上述奖励;社会服务本人排名第二的,获得上述奖励30%。其他排名不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以上所有获得奖励性绩效的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按照完成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际贡献大小实施奖励,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实际贡献。奖励对象为全部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负责申报,并负责对共同完成人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上述绩效奖励经费来源为“重点实验室”财政拨款中的间接费用(绩效支出),从实验室建设平台立项之日起执行(2021.04.01),2年培育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 当年实际奖励费用金额超出预算书绩效部分,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奖励发放需遵守国家财税规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制度。